国家文物局:民宅不得办博物馆 展品不少于300件
2014-08-22 07:40:00 来源:北京日报 作者:刘冕
本报讯(记者 刘冕)国家文物局近日下发《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不得使用居民住宅、餐饮场所、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,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。
今后,我国将优先发展具有门类特点、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、民族(民俗)文化代表性的民办博物馆,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、填补某领域空白的民办博物馆。
与公立博物馆相比,民办博物馆大多藏在深巷之中。今后,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变。按照规定,设立民办博物馆应有固定的适宜的办馆场所,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,也不得使用居民住宅、餐饮场所、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。办馆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。同时,馆舍应设置专用的展厅(室)、库房,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。馆舍应以民办博物馆自有为主。租赁馆舍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。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,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。
对于展品的数量也有规定,不得少于300件,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。属捐赠性质的藏品、资金等资产,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捐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,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。依托历史建筑、故居、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内容的博物馆,以及以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,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。藏品应该进行造册登记。
另外,民办博物馆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。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,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,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,身体健康,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。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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